□周明華
  近日,又有一起以荒唐理由推脫為見義勇為者頒獎的案例。去年4月,江蘇如皋市石莊鎮城管中隊的張豪與3名同事一起衝進火場救出一對老夫妻,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此獲得見義勇為榮譽,而張豪卻因“平時表現不好”與榮譽無緣,取之代之的是另兩名參與救火的同事。
  “縱死俠骨香,不慚世上英”。大詩人李白對義士的贊美之情溢於言表。不過,近年來,我們社會卻不時出現不善待“見義勇為”的案例。深圳大學生塗某某挺身救人,只因把正在作惡的色狼打傷就被刑拘,後來在輿論的一片關註聲中,塗某某得以獲釋;在一次金店遭劫時,貴州興仁縣女子謝遠鳳聽到呼救聲後,毫不猶豫地衝下樓阻止,不幸被竊匪開槍擊中身亡,其夫孟榮國為妻奔走申請“見義勇為”。在等了12年後,謝遠鳳終於被追認為“見義勇為公民”。但孟榮國依據當地有關規定申請政府部門給予撫恤58萬元,又等了兩年,他得到的回應是只補助3510元,若他還要繼續“纏訪”,當地就會收回見義勇為稱號……
  當然,見義勇為並不一定非要拔刀相助、捨身救人,有時也許只需要一聲吼、一個報警電話,就可能輓救危局。社會安全是一條大鏈,每個人就是守護的“節點”。因為有更多的人“路見不平一聲吼”,才能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傷害。如果見義勇為者到頭來流血還得流淚,這不利於弘揚社會正義、傳遞社會正能量。而之所以當前各地會不時出現“不予評定”的情形,根源還是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“見義勇為法”。因無法律依據,各地各部門便出台了各類“土規定”,使評定的條件、獎勵的金額等,缺乏統一標準,各自為政,較為混亂。有的將見義勇為的門坎抬得很高,有的搞“道德潔癖”,對有“瑕疵”的見義勇為者不予評定,還有的地方和官員,將評定見義勇為稱號誤認為是政府賞賜,對申報人提出的“撫恤”要求,不能有力回應。
  基於此,法制之手不能在此類亂象面前縮手,儘快讓見義勇為得到法律統一、公平、明確的規制,需要對所有見義勇為者給予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。只有法律和社會大力伸張正義之舉,才能讓一切邪惡無立身之地。不久前,廣東省法制辦網站公佈過《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(送審稿)》,這相對於1998年的“省級”老條例,對“見義勇為”進行了重新定義。這是地方性法規的跟進,也有探索意義,但當前我們更需要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,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保護與廓清。這樣才能防止“平時因工作表現不好不能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”等情形的出現。
  這方面不乏他山之石,美國有兩部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的法律:《救援責任法》和《善行法案》。《善行法案》保護的是施救人員,如果施救人員在幫助他人時造成意外傷害,在符合相關條件下可免除法律訴訟;加拿大的《見義勇為法》也可作為借鑒……當然,這些國外法律條款不一定適合我國國情,但我們不妨取其有用元素,啟動專門立法程序,以“法力”為“路見不平一聲吼”護航。
  (原標題:“路見不平一聲吼”亟待立法護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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